关于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施

帐如意集团致力于为中小企业降低成本,助推中国经济,做全国财务资源的整合者。

一、做好拟挂牌企业培育储备,确定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

(一)建立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资源库。为有序推进我市企业在新三板的上市工作,形成“优选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的培育梯队,通过全面筛选,将辖区内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业务明确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尤其是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企业,纳入我市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资源库,做好储备工作,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进行重点培育。

(二)确定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由拟挂牌企业提出申请, 经注册所在地金融办(经济局)等新三板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金融办研究确定。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业务明确,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按照规定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且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 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6.新三板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相关费用资助政策

我市将对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验资、推荐等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一)企业申请资助资金的条件

1.申请通过主办券商内核资助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为:

(1)已完成股份制改造;

(2)主办券商完成对其尽职调查,并出具内核意见。

2.申请成功挂牌新三板资助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为:

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或股票发行的审查意见。

3.申请从新三板成功转板资助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为: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上市的相关批复。

(二)资助标准

1.完成股改并通过主办券商内核的拟挂牌企业,给予经费资助10万元;

2.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经费资助20万元,对前十家挂牌企业(以其正式挂牌的时间为序),资助金额上浮50%;

3.挂牌企业如从新三板成功转板,将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按照《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吉市发〔2008〕3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通过主办券商内核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核资助资金的请示;

(2)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与具有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新三板挂牌服务相关协议复印件及费用发票复印件;

(5)主办券商出具的内核意见。

2.申请成功挂牌新三板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资助资金的请示;

(2)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或股票发行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3.申请从新三板成功转板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从新三板成功转板资助资金的请示;

(2)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上市的相关批复。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

(四)实施办法

市政府每年组织两次资助资金申报工作。拟挂牌企业应在符合资助资金申请条件1年内向其注册地金融办(经济局)等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金融办提出相关资助资金的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专项资助资金从市政府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五)监督管理

1.拟挂牌企业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主办券商内核及挂牌进程的相关情况。

2.申请资助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市政府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助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和资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并依法予以查处。

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总部迁至域外的,已给予的政策性资助予以收回。

三、全面推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跟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发展的动态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综合配套服务。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好拟挂牌企业在改制重组、挂牌辅导和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开辟拟挂牌企业服务绿色通道。拟挂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工商、国地税变更、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等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对拟挂牌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对拟挂牌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按照市级重点项目有关规定,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实施供地。对符合条件的拟挂牌企业和已挂牌企业,优先支持申报各类政策性资金。

(三)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对拟挂牌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重组、并购形成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以及因变更折旧方式等因素影响提前缴纳的税款给予政策优惠,具体参照《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吉市发〔2008〕3号)中有关办法执行。

(四)建立优秀中介机构宣传和推荐机制。市金融办将强化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建档备案管理,筛选一批信誉好、服务优、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面向社会和拟挂牌企业进行宣传、推荐,予以重点支持。同时,适时为拟挂牌企业改制、融资等需求组织推介会、实地考察、专题讲座,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开辟企业融资新渠道。

(五)建立健全协调监管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推进合力,并在人力、财力上给予重点支持。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和风险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规范挂牌企业经营行为。

本实施意见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2日